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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家交易规则

 

总章

1.【特别提示】

本买家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系为规范买家使用平台服务或在平台采购商品的行为而制定,构成买家与方以及买家与卖家之间就利用平台达成商品交易项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家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及其他任何适用的平台规则。买家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全部平台规则的各项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前述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和加下划线显示,应重点阅读。除非买家已阅读并接受本规则和其他平台规则的所有条款,否则买家无权使用平台服务或在平台采购商品。买家使用平台即视为买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规则和其他平台规则的约束。

2.【定义】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提及的术语应当与《平台规则总则》中定义了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3.【商城与直营】

根据在具体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定位不同,平台的产品功能类型可分为“直营”和“商城”两种模式。

在商城模式下,,作为分别与买家和卖家达成买卖关系的相对方,通过根据买家在平台上确立的采购请求向卖家采购商品再向买家出售并开具发票的形式,参与到商品交易和货物所有权流转的过程,实现卖家与之间以及与买家之间背靠背的商品买卖关系。

在直营模式下,买家系直接向卖家采购商品,不参与商品买卖关系,不参与商品交易和货物所有权流转及发票的开具的过程,而仅作为交易的促成方,向买卖双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以促成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的商品买卖关系的达成。但买家明确同意有权根据其在平台中的操作就其在平台的账户进行资金扣划和归集,以及有权根据其在平台中的操作,协助处分和交付商品。为免疑义,的控股子公司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亦以一个独立的卖家身份在平台开设店铺,并通过直营模式,直接向买家出售商品(“统购分销”)。料系一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料作为直营模式的入驻卖家,其从事统购分销的卖家行为以及在统购分销项下与其交易的买家行为均受制于本规则中关于直营模式的规定。以下买家交易规则的具体约定,如未明确声明适用于商城模式或直营模式的,在不损害本规则第3条和第4条一般性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于商城模式和直营模式。

4.【免责声明】

4.1 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下述不可抗力或其他第三人因素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三)因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素;

(四) 在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4.2 买家充分理解并同意:

在商城模式下,虽参与了买卖关系,但其行为本质是将卖家提供的产品信息集中于平台供买家查询,同时根据买家的需求和订单,接受买家的委托,在同一时间根据买家的需求和订单向卖家采购商品后立即向买家出售,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就该等背靠背商品买卖关系本身,不享有标的商品的选择权和定价权,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经销商。鉴此,无法就卖家提供的产品(无论是产品信息本身的时效性、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等,以及商品本身的适售品质、适用于特定用途性或非侵权性)以及卖家的履约情况在任何方面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与保证。买家必须经独立查询、自主判断后,再自行决定是否需要由向卖家进行采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对买家采购的商品,不与卖家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平台有权且承诺将尽力协助买家向卖家协调处理纠纷的解决。

在直营模式下,并不参与买家和卖家直接达成的买卖关系,任何买卖关系项下产生的争议及其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买家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卖家主张和追索,平台有权且承诺将尽力协助买家向卖家协调处理纠纷的解决。

5.【特殊规则】

本规则以现货固定价格交易作为适用一般交易规则的基础场景,针对部分不完全适用一般交易规则的特殊交易场景和交易方式,以特殊交易规则的形式予以专章约定。该等特殊交易场景和交易方式应当优先适用特殊交易规则。就特殊交易规则未作约定的部分,在不与特殊交易规则冲突的范围内适用一般交易规则。

第一章 一般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与下单

6.【商品检索】

买家可以在任何时间设置不同条件检索卖家在平台公开挂货的可订货商品,但仅能在可交易时间(具体规定见本规则第8条)将其检索到的商品加入购物车并生成订单(就本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约定的产能预售交易模式而言,买家仅能在可交易时间就拟采购商品进行锁货)。

7.【商品的分类】

7.1 【现货商品与产能预售商品】

根据商品交付的时效性不同,可分为现货商品与产能预售商品。产能预售的具体交易规则详见本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的特殊产品规则:产能预售。

7.2在途商品:指产品厂已生产完毕但尚未验收入库正在途运输的商品。在途商品可能无法立即交付,交付时间以商品的挂货信息及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

7.3 【理计商品和磅计商品】

根据计重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理计商品和磅计商品。

理计商品:指商品重量以根据产品的外形尺寸乘上产品的密度计算得出的理论计重的产品商品。其实际重量可能与理论计重存在差异。

磅计商品:指商品重量以实际磅秤所得的结算重量计重的商品。磅计商品最终商品结算价款以实际出库过磅计重的商品重量为准。

8.【可交易时间】

买家的可交易时间为卖家的营业期间。买家可以在卖家默认的营业期间(工作日北京时间09:00-11:3013:30-16:30)或卖家根据平台选项自行设置的其他营业期间将卖家在平台公开挂货的可订货商品加入购物车并生成订单。在非前述营业期间,买家仅可浏览相关的挂货信息,无法将商品加入购物车,亦无法生成订单。

平台对可交易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以平台发布的关于特殊可交易时间的公告为准。

9.【加入购物车】

买家按捆包为计件单位选择商品加入购物车。同一件商品,可以被多个买家同时加入购物车,不形成冲突。买家可以在购物车中删除或添加一定数量的捆包。
卖家可以采取非公开挂货的方式将其商品定向呈现给指定买家(即仅指定买家可检索到商品信息)。

10.【商品定价】

根据商品是否为固定价格,商品的定价类型可分为:(1)一口价;(2)限时抢购;和(3)后结算。

一口价:标记为“一口价”的商品的价格为固定价格;

限时抢购:在平台限时抢购专区投放的商品允许多个买家在规定时间内对该投放商品进行报价,报价高者视为抢购成功,具体规定详见本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的特殊下单规则:限时抢购。

后结算:标记为“后结算”的商品的价格仅为预估的参考价格,卖家有权在买家按合同约定进行提货前根据该批商品所属产品厂的卖家价格政策调整结算价格,买家需根据结算价格以多退少补的形式进行结算。若卖家的结算价格高于参考价格的,买家需补齐差额。买家补齐差额后,未提货的商品方可提货,在商城模式项下,方可向买家开具该笔订单的发票。买家充分理解,鉴于不同卖家的价格调整政策不同,为避免由于卖家设置的后结算价格的不可预测而导致买家任何损失,买家应当在将标记为后结算标识的商品生成订单前与卖家就价格调整政策达成书面一致,并留存书面记录,不知晓卖家的价格调整政策,也不就卖家的价格调整政策的公允性做任何明示和暗示的陈述与保证。买家理解并同意,后结算商品在商品的最终价格上存在高度不确定性,若买家在选择采购标有后结算标识的商品前未自行与卖家就价格调整政策达成书面一致的,买家应当自行全额承担因卖家后结算价格调整给买家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11.【生成订单】

在商城模式下,买家对购物车内拟采购商品的全部信息确认无误后,可以在可交易期间内将购物车中的商品生成订单。订单生成前,买家应当预览并可以打印拟生成的合同样本,该样本中全部条款与最终待达成的买卖合同完全一致,列明了买家和作为买卖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买家应当在对拟生成的合同中全部条款的充分理解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确认生成订单。订单生成后,买家选定的商品即被锁定,其他买家无法购买该订单内的任何商品。买家生成订单的,买卖合同随即成立并生效, 买家可以自行打印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系根据拟生成的合同样本生成的合法有效的电子文本合同,该合同在平台留存,买家不要求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在直营模式下,买家对购物车内拟采购商品的全部信息确认无误后,可以在可交易期间内将购物车中的商品生成订单,买家生成订单的事实行为即构成对卖家挂货要约行为的承诺,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商品买卖的事实合同成立并生效。平台届时将向买卖双方发送成交通知书。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就商品买卖另行线下签署书面合同,未签署书面合同的,不影响买家和卖家之间商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免疑义,买卖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在商品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作为买卖双方商品买卖合同的一方,不对卖家或买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节 支付与结算

12.【支付期限】

除本规则另有约定外,买家必须在订单生成当日的北京时间24:00前完成订单的在线支付。若卖家设置的营业期间晚于北京时间16:30终止,且买家于当日的北京时间16:30之后生成订单的,买家的付款期限延后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24:00前。若买家逾期未能完成支付的,平台有权撤销该订单,解除合同,并按照本规则第25条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买家的违约责任。

13.【付款方式】

全额付款和延期付款:全额付款,即买家需一次性支付订单总金额;延期付款,即若卖家同意买家延期付款,则买家需在上文第12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内足额支付订单总金额的20%作为首付款,则该支付期限将予以1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延后,买家必须在延后的支付期限届满前足额支付剩余价款,若买家逾期未能足额支付剩余价款的,平台有权撤销该订单,解除订单并罚没首付款。若因卖家原因导致订单违约,则按照本规则第26、第27条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

第三节仓费结算与提货

14.【货物所有权转移】

商城模式下,在库商品,除平台规则另有约定外,在买家全额支付商品价款后,货物所有权应当由卖家转移至,同时自动通过指示交付方式将货物所有权由立即转移至买家,在途商品需额外待仓库入库完毕后货物所有权转移。商品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不承担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直营模式下,在库商品,除平台规则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买家全额支付商品价款后,货物所有权直接转移至买家,在途商品需额外待仓库入库完毕货物所有权转移,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至买家。
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家后,买家可以提货。

15.【仓费结算】

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提货之日,商品存放在仓库所产生的仓储费及其他相关杂费由买家承担,平台可能将仓库的仓费标准在商品页面予以公示(一般适用于仓费快结),若平台未就该等仓费标准予以公示的,买家应当在生成订单前自行与仓库就仓费标准达成一致,若买家未在生成订单前与仓库就仓费标准达成一致的,不得就仓库实际产生的仓储费用向平台或卖家提出任何异议。

平台可能就可以支持仓费快结功能的仓库的仓费标准在商品页面予以公示,若买家与仓库就仓费结算标准另有约定且与平台公示的该仓库的结算标准不同的,不应当使用仓费快结功能。买家使用仓费快结功能的,则由平台与买家结算相关仓储费用和其他杂费后再与仓库结算,买家应当及时在平台缴纳相应费用。平台有权对逾期未足额缴纳费用的买家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降级、冻结账号、限制开票等。如造成平台或卖家损失的,平台有权在买家在通过平台产生的任何一笔或多笔收益或买家在平台的账户余额中抵扣该等损失,如该等抵扣不足以弥补平台损失的,平台有权继续向买家追偿。买家足额缴纳费用后,由向其开具仓储费和杂费发票。

若买家未使用仓费快结功能,则于提货时自行与仓库结算仓储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

16.【提货】

买家应当在平台“我要提货”页面查询待提货商品,并创建提货计划。在买家维护提货信息后,买家指定的提货人可以凭借平台货物清单或以其他平台认可的凭证去仓库提货。

17.【平台货物清单】

平台货物清单仅限用于买家指定的提货人提取平台指定商品之目的,不得作其它用途。不得作为物权凭证,不得作为用于申请金融票据服务或任何担保服务之目的,平台货物清单擅自转让无效,若买家或买家指定的提货人将该平台货物清单用于其它用途,方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经复印或修改的平台货物清单无效。

18.【平台代运服务】

买家可以自提或是选择平台代运服务,买家选择平台代运服务的,可以在平台发布代运委托,平台会为买家自动匹配报价(每吨不含税价)最具竞争力的承运人(根据报价情况,实际承运人可能为物流或其他在平台注册的第三方承运人),买家可根据平台的匹配结果选择该承运人提供承运,也可以拒绝该匹配结果,选择自提或重新在平台发布代运委托。

19.【运杂费的支付与发票开具】

如买家选择使用平台代运服务的,运杂费的支付与发票开具方式分为两票制、代收代付及其他开票方式:

两票制:买家向物流支付运杂费,由物流向买家开具增值税税率为9%的运杂费的增值税发票。

代收代付:由实际承运人向买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仅代收代付运杂费。此方式仅限于在本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的特色产品规则:产能预售中卖家提出该等要求时适用。

其他开票方式:若与买家就运杂费的发票开具方式另行达成一致的,以该等另行达成一致的开票方式为准。

20.【委托加工】

买家可以通过平台委托第三方加工供应商委托加工商品。平台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仅负责将买家的委托请求转达给加工供应商,不参与买家与第三方加工供应商之间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不就第三方加工供应商的加工承揽行为在任何方面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与保证,不就第三方加工供应商的加工承揽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家可以通过平台委托平台加工供应商加工商品(实际加工供应商可能为物流、料或平台注册的第三方加工供应商)。买家可根据需要选择实际加工供应商下达加工委托单。

如买家选择使用物流或料为加工供应商,加工费支付与发票开具方式分为两票制、代收代付及其他开票方式:

两票制:买家直接向物流或料支付加工费,由物流或料向买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收代付:买家向平台支付加工费,平台仅代收代付加工费,物流或料向买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开票方式:若方与买家就加工费发票开具方式另行达成一致的,以该等另行达成一致的开票方式为准。

第四节 售后服务及交易纠纷处理

21.【产品售后异议】

受限于本节相关条款的规定,若买家所购商品与买卖合同、卖家挂货信息以及供货技术标准(含供货技术协议)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化学成分、几何尺寸、表面质量、机械性能、金相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不相符,或出现重量短缺、错发货、商品破损等问题的,买家可以通过平台提出产品售后异议,平台将协助买家就该等产品售后异议与卖家沟通并尽力促成纠纷解决。买家因卖家违约而主张的损失应当以直接损失为限。

22.【商品的接收】

买家在接收商品时应当在第一时间:

1)对商品的包装、外观、件数、标签/喷码等进行检查、核对;

2)对商品和商品附带产品质量文件(产品质保书、质量说明书等)的完整性与正确性进行检查,核对所接收的商品与买卖合同、平台规则、产品质量文件等文件一致;

3买家若对所接收商品发生外观可见的包装、品质等异议,例如锈蚀、碰伤、塌卷等,买家应当于第一时间通过平台向卖家提出,并充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商品外观质量的验收合格; 

4)涉及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表面质量、几何尺寸等内在质量异议期限以产品相关质保书为准,不受上述外观瑕疵提货当日完成检验的限制,但买家需明确所购商品的技术标准及商品用途,对于非正常产品不得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建筑结构等涉及安全的用途;

5)涉及计量问题,一旦发现应及时终止开卷、加工,保留标签、原卷实物并第一时间向提出,如因开包加工造成无法核实和追溯的不予处理。供方计量方式凡不作特殊约定的,对于板状交货的,按理论计重;对于卷状交货的,按实称计重;具体以产品厂解释为准;

6)如买卖双方对商品的接收和验货期另有书面约定的,以双方的书面约定为准。

23.【关于锈蚀与划伤的质量异议】

虽本规则另有所述,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商品在原仓库未发生地理位置上转移的,以及发生转库但交接双方有明确的交接记录、佐证及气象记录等证明,买家可以提出关于商品锈蚀的质量异议;超过15日的,无论买家是否已经与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买家均不得向平台或卖家就锈蚀主张任何权利,不得要求平台或卖家承担关于锈蚀的产品责任。买家采购商品的包装方式选择为“简包装”的,不得因锈蚀向平台或卖家主张任何产品责任。

1)凡上挂资源标注简包装,用户需注意防范实物可能存在锈蚀的风险,并知晓交易规则有关不受理锈蚀异议的规定。

2)凡供方故意隐瞒或虽非故意但被确认属于实物销售前已存在锈蚀情况的,即便供方上挂资源标注简包装,不受平台有关简包装交易规则的限制,供方仍应受理锈蚀异议(除供方合同已明确标注实物已存在锈蚀情况)。

买家若将原卷拆包或者上机开卷,一旦发现表面划伤、碰伤、压痕、卷形等共性缺陷应及时终止开卷、加工,保留标签、原卷实物并第一时间向提起异议。

24.【交易纠纷处理流程】

异议申请的立项:买家向平台提出产品售后异议申请并按平台要求提供保书、照片(标签、缺陷)、申诉说明(必须阐述具体不满足合同或技术标准的哪一条款,例如板形、规格不符异议须提供相关数据并附实物测量照片)、联系人、联系电话、货物所在地等相关证明料后,平台客服人员将在2个工作日对买家的异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买家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完整、不完善、不真实或被平台单方认定为不符合其售后异议立项标准的,平台有权驳回买家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和解协议的达成:异议立项后,平台会与卖家沟通异议的处理,并向买家反馈卖家的异议处理进度,如买卖双方能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的,平台将尽力在立项后的45个工作日内促成和解协议的签订。

和解协议的履行:在商城模式项下,(1)若协商一致的纠纷处理方式为退款退货的,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买家向平台退货并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买家向平台和卖家提供货物所有权转让证明。如已向买家开具销售发票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后,买家向平台发出红字通知单,平台收到红字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并退款至买家账号内如平台未向买家开具销售发票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后,平台退款至买家账号;(2)若协商一致的纠纷处理方式为理赔的,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买家向平台发出红字通知单,平台收到红字通知单后开具负数发票并向退款至买家账号内。在直营模式下,买家和卖家自行就退款和退货达成一致。

和解协议的不当或瑕疵履行:若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平台合理判定买家在和解协议签订、货物所有权转移、收货确认、财务票据处理等相关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未完全按照本规则或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平台有权对买家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降级、冻结账号等。如造成平台或卖家损失的,平台有权在买家在通过平台产生的任何一笔或多笔收益或买家在平台的账户余额中抵扣该等损失,如该等抵扣不足以弥补平台损失的,平台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买家追偿。

异议终结:买家和卖家达成并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后,该次售后异议终结。售后异议终结后,买家不得就相同的异议再次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向平台或卖家再次提出相同的异议申请,或者就本次纠纷另行起诉。

第五节 违约责任

25.【延迟给付的违约责任】

在商城模式下,鉴于买家与以及与卖家之间系背靠背的买卖合同关系,若买家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商品价款的,则构成买家在买家与之间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平台有权解除合同,且买家应当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比例违约金”(合同总额 × 卖家设置并在商品页面公示的违约金比例)和“定额违约金”(人民币500/订单)两类,对于未明确标识为适用“比例违约金”的商品,均默认适用“定额违约金”。当且仅当买家向足额支付违约金后,将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支付给卖家。但若因买家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平台有权在买家通过平台产生的任何一笔或多笔收益或买家在平台的账户余额中抵扣该等损失,如该等抵扣仍不足以弥补平台损失的,平台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买家追偿。在买家未按规定足额支付违约金之前,平台有权冻结买家账户以限制其交易权限。但若卖家放弃追索违约金的,买家账户自动解冻。

在直营模式下,若买家在平台向买家出具成交通知书后未能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商品的支付的,卖家有权解除合同,买家应当向卖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比例违约金”(合同总额 × 卖家设置并在商品页面公示的违约金比例)和“定额违约金”(人民币500/订单)两类,对于未明确标识为适用“比例违约金”的商品,均默认适用“定额违约金”,且接受平台根据平台规则中的评级规则对买家进行降级。当且仅当买家向足额支付违约金后,会将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支付给卖家。

26.【提货不能的救济】

在商城模式下,买家采购商品并按本规则的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商品价款后,因卖家原因导致买家持平台有效货物清单或其他形式的凭据至指定仓库无货可提(包括部分或全部捆包无货可提)或供提货的商品不符合本规则或合同约定的,在平台与卖家确认情况属实后,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违约金分为“比例违约金”(合同总额 ×卖家设置并在商品页面公示的违约金比例)和“定额违约金”(人民币500/订单)两类,对于未明确标识为适用“比例违约金”的商品,均默认适用“定额违约金”。 待卖家向足额支付违约金后,才有义务将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支付给买家。买家理解并承诺,足额收到前述违约金后,自愿放弃就或卖家在买卖合同项下的该违约行为提出其他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就违约行为另行起诉。
在直营模式下,买家采购品并按本规则的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商品价款后,因卖家原因导致买家持平台有效货物清单或其他形式的凭据至指定仓库无货可提(包括部分或全部捆包无货可提)或供提货的商品不符合本规则或合同约定的,在平台与卖家确认情况属实后,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卖家应当向买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比例违约金”(合同总额 × 卖家设置并在商品页面公示的违约金比例)和“定额违约金”(人民币500/订单)两类,对于未明确标识为适用“比例违约金”的商品,均默认适用“定额违约金”。当且仅当卖家向足额支付该等违约金或从卖家已锁定的店铺保证金中扣除该等违约金金额后,会将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支付给买家,但买家和卖家就相关违约责任另行达成一致的,以买家和卖家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为准,卖家主张与买家就该违约责任已另行达成一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买家采购商品,如买卖双方对合同履行存有异议的,应当自行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平台不就商品的交易作出居间裁定。

27【卖家主动撤销订单的违约责任】

现货订单在“未付款”状态下卖家可主动撤销。卖家申请主动撤销后,订单进入“已封锁”状态,卖家必须在60分钟内向买家支付订单货款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若订单货款金额的5%低于300/吨则按300/吨支付,支付违约金后订单将撤销。
“已封锁”状态下买家不可付款,若卖家超时未付违约金,订单将恢复“未付款”状态,买家可正常支付。每笔订单仅可申请一次主动撤销,订单撤销后将视同于卖家主动违约扣除卖家履约分。

28.【责任限制】

买家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须向买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在本次背靠背商品交易项下(指商城模式)或促成交易服务项下(指直营模式)的实际收益为限并且不超过买家所实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章 特殊交易规则

第一节 特色居间交易规则:现货共享

29.【规则适用范围】

本节项下的规则适用于在平台现货共享专区及各子专区挂货的商品的交易(仅限直营模式)。

30.【现货共享交易】

在现货共享专区项下,不再作为居间交易的主体,而由一家第三方贸易商(该指定贸易商可以是其他平台认证的第三方贸易商,以下简称“指定贸易商”)居间交易。卖家根据平台发布的公告,将公告允许的在特定子专区出售的种类商品挂货,由买家下单并同步生成卖家与指定贸易商之间的商品买卖框架协议以及指定贸易商与买家之间的商品买卖框架协议。

卖家可以通过现货共享专区的交易,在商品买卖框架协议(定义见下文)约定的交货时间,按照约定的交货重量,在平台允许的种类商品范围内,向指定贸易商的库存池中交付任何特定商品;买家亦可以在商品买卖框架协议约定的交货时间,按照约定的提货重量,在平台库存池中提取任何特定商品,并在提货前根据具体提货的商品在标准品的挂单价的基础上按照平台公示的价格调整方案计算最终所提商品的价格。卖家最终交货的标的商品并不一定与相应下单的买家最终提货的标的商品一一对应,如买家未提对应挂单卖家的挂货商品,则该商品的货物所有权由指定贸易商保留,进入指定贸易商的库存池。

31.【下单】

买家根据其需求在现货共享专区各子专区选择卖家挂单的商品并下单,下单后买家与指定贸易商之间的商品买卖框架协议成立并生效。买家充分理解并知悉:在该商品买卖框架协议项下,(1)仅商品的挂单价、提货时间和可提商品重量相对确定外,最终可提货的商品的其他属性,例如牌号、交货生产厂家(品牌)、规格、交货区域、交货仓库均无法确定,以提货日当日指定贸易商的库存池中存在的特定商品为准,以及(2)挂单价系针对标准品的报价,最终提货商品的提货结算价格应当在挂单价的基础上根据买家所提货的特定商品的牌号、交货生产厂家(品牌)、规格、交货区域、交货仓库等属性,按照平台公示的价格调整方案最终计算所得。

除平台公告另有规定外,现货共享专区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计重单位为吨,计重方式取决于商品品种、交货地等属性。

32.【保证金缴纳】

买家在下单前需确保其买家账户中留有足够的余额可用于冻结保证金,买家生成订单的,系统将自动冻结保证金。买家未按商品买卖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定义见下文)和本规则的约定办理提货申请并支付提货结算价款的,构成违约,平台有权没收保证金。

除平台公告另外规定外,保证金金额为【挂单价 x 15%】,如发生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指定贸易商有权上调保证金金额并要求买家补足。

33.【提货】

买家应在商品买卖框架协议约定交货日期当日或次日在平台在线办理提货申请,选择指定贸易商库存池中的特定商品。平台受理通过买家提货申请的,商品采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成立并生效,该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标的商品的品种、牌号、规格、生产厂家、技术标准、仓库等商品属性。

经指定贸易商以平台认可的方式同意的,买家可以提前或延迟办理提货申请,但需向指定贸易商额外支付改期费,改期费的计费标准以及可以提前或延迟办理提货申请的最长期限以平台公告为准。

34.【平台手续费】

买家应当按照平台公告的手续费计费标准向平台支付平台手续费。

35.【提货结算价款】

买家必须在商品采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成立当日向指定贸易商足额支付提货结算价款,相关款项支付后,保证金解冻,货物所有权从指定贸易商转移到买家,买家方可提货。

买家最终支付的提货结算价款计算方式为【挂单价 ± 标准品价格调整 + 改期费(如有)+平台手续费】。

36.【开票】

指定贸易商对买家的开票金额应当为提货结算价。

第二节 特色下单规则:限时抢购

37.【规则适用范围】

本节项下的规则适用于在平台限时抢购专区挂货的商品的交易。

38.【限时抢购商品】

可供限时抢购交易的商品仅限于平台市场定期上架商品。每件抢购标的对应一个批次号,买家可以同时参与多件抢购标的的抢购。

就某一批次号的抢购标的而言,一个T代码账号对应一个抢购主体。若一个T代码账号存在多个子账号,且多个子账号均参与抢购的,则抢购行为和结果均归属于该T代码账号。

买家理解并同意,如买家存在使用外挂软件、多个关联公司同时抢购、串标或其他依其自由裁量合理认为属于违反公平竞争以及破坏平台管理秩序的行为,则平台有权对买家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降级、冻结账号等。如造成平台损失的,平台有权在买家在通过平台产生的任何一笔或多笔收益或买家在平台的账户余额中抵扣该等损失,如该等抵扣不足以弥补平台损失的,平台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买家追偿。

39.【保证金缴纳】

若限时抢购商品为捆包商品的,买家无须缴纳保证金即可获得限时抢购资格。若限时抢购商品为打包商品的,限时抢购资格前,买家需提前在买家账户中足额存入卖家设置的限时抢购保证金金额。买家获得限时抢购资格后,系统将锁定买家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在某场限时抢购结束前,买家可以随时通过缴纳保证金获得资格并参与该场限时抢购。

40.【限时抢购时间】

买家可参与限时抢购时间一般为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上午(第一场)9:00-9:30

为现货商品场次,如抢购时长延时的,至1130强制终止

上午(第二场)10:00-10:30

为现货商品场次,如抢购时长延时的,至1130强制终止

上午(第三场)11:00-11:30

为产能预售商品场次,如抢购时长延时的,至12:00强制终止

下午(第四场)13:30-14:00

为现货商品场次,如抢购时长延时的,至16:30强制终止

下午(第五场)14:30-15:00 

为现货商品场次,如抢购时长延时的,至16:30强制终止

下午(第六场)15:30-16:00

为产能预售商品场次,如抢购时长延时的,至16:30强制终止

平台对限时抢购时间有特殊安排的,以平台的特殊安排为准。

41.【限时抢购规则】

限时抢购采用延时规则。一场限时抢购的时长初始设定为倒计时30分钟,若倒计时30分钟结束前的2分钟之内未出现新的最高出价,则当倒计时结束后限时抢购终止。若该期间出现新的最高出价,倒计时30分钟结束后自动抢购时长延时2分钟,如延时的2分钟期间继续出现新的最高出价,则继续延时2分钟,循环往复,直至在上文第39条规定的强制终止时间点终止。在限时抢购终止前,出价最高且出价时间最早的抢购主体视为限时抢购成功。

在限时抢购终止前,出价最高且该最高价格出价时间最早的抢购主体视为限时抢购成功。

42.【出价规则】

卖家自行设置最低参与人数,可以按品种维度自行对单件抢购、打包抢购最低参与人数进行维护(如卖家未设置则为1);其中打包抢购最低参与人数设置后将同步作用于产能预售抢购。如卖家设置了抢购最低参与人数,该场抢购需达到最低参与人数后,才能开始出价抢购(参与人数包含参与或参与过抢购的买家总数)。

卖家自行设置起始价、首次出价的加价幅度/减价幅度和标准加价梯度(如卖家未设置则为0)。标准加价梯度需为“人民币10元”的整数倍。

买家首次出价应不小于【起始价 + 首次出价的加价幅度/减价幅度】。买家的非首次出价应不小于【当前最高出价 + 标准加价梯度的整数倍】。对每一抢购标的每次限时抢购,同一抢购主体(含所有子账号)有99次出价机会(含首次出价)。买家出价之后,经系统提示,若高于或等于当前最高出价则出价成功,计出价一次;若低于当前最高出价,则出价失败,不计为出价次数。

当且仅当买家首次出价后方可查看当前的最高出价,买家的首次出价不受当前最高出价的限制,买家可根据【起始价 + 首次出价的加价幅度/减价幅度】的规则任意出价,出价即视为该首次出价成功。

43.【限时抢购终止】

限时抢购终止后,所有抢购主体将会看到抢购标的的最终成交价,但成交的其他具体信息将不被公开。限时抢购终止,订单即生成,买卖合同同步成立并生效。商城模式下,买家可以在限时抢购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为20分钟)查阅生成的电子合同。

44.【支付】

若限时抢购成功,买卖合同生成后,买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相关支付条款完成支付,逾期未全额支付的,需承担本规则项下的违约责任。就打包商品而言,若买家在卖家设置的最后付款期限届满前未全额支付商品价款的,平台有权没收买家的保证金并支付给卖家,就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买家无需额外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

45.【解冻保证金】

限时抢购结束后,对抢购打包商品失败的买家,将解冻其保证金。对抢购打包商品成功的买家,在买家完成支付后,将解冻其保证金。当买家未能按本规则的约定完成商品支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平台有权继续锁定保证金或根据上文第43条的规定没收保证金。对于延期支付的保证金订单,买家支付商品全部价款后,将解冻其保证金。

第三节 特色支付结算规则:线上直融业务

46.【线上直融业务】

线上直融业务是指引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买家在其通过平台向符合条件的卖家采购商品时提供贷款融资用以支付所采购商品的部分采购价款的业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买家选择使用线上直融方式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支付商品价款的,应当事先与、其关联方和/或金融机构等签订配套的融资贷款及货物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直融三方合作协议》、《线上直融物流委托管理合作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以下合称“《线上直融业务协议》”)。

47【规则适用范围】

本节项下的规则适用于直营和商城模式项下,金融机构批准的买家按照《线上直融业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符合条件的卖家采购商品并支付商品采购价款。买家在单笔订单项下的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按照《线上直融业务协议》确定。就金融机构向买家发放贷款不足以全额支付商品采购总价款的部分,由买家自有资金予以支付。

48.【货物监管】

买家采用线上直融方式支付商品价款的,在买家根据《线上直融业务协议》向金融机构偿还相应订单项下的全部贷款前,买家占有和处分其所采购的该笔订单项下的商品的权利受到限制,买家需遵守《线上直融物流委托管理合作协议》,不可撤销地授权物流监管公司接受金融机构或其指定方的指令对相应订单对应的进入仓库的商品实施监管,具体的监管方法及措施由金融机构、买家、物流监管公司在《线上直融物流委托管理合作协议》中另行确定。在买家偿还订单项下相应部分的贷款且金融机构出具放货指令前,买家无权就处于物流监管公司监管之下的商品(以下简称“监管物”)向物流监管公司、仓储单位或任何其它方申请提货,或指示物流监管公司或仓储单位向任何第三方交付监管物,也无权直接或间接对监管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出卖、转让、设置质押、担保或任何其它权利负担)。买家确认其在金融机构出具放货指令前对于监管物的任何处置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并且同意对由于该等处置行为而对卖家、金融机构和平台及其关联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充分赔偿。

49.【提货】

买家根据《线上直融业务协议》完成向金融机构的还款后,金融机构会向平台推送相关还款信息作为解除监管的放货指令。如买家偿还了单笔订单项下的全部贷款并支付完综合服务费,则在金融机构释放放货指令后,买家可提取该单笔订单项下的全部商品。如买家部分偿还其相应订单项下的贷款及综合服务费,则在其偿还全部贷款及综合服务费之前,买家累计可提货金额=累计已还贷款本金金额,货物金额按照重量×订单中约定的固定货物单价(含税)计算。为免疑义,在买家偿还相应订单项下的全部贷款前,买家不得就自有资金支付货款的部分对应的商品提前提货。

50.【风险触发机制】

买家应当无条件履行或配合履行《线上直融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关于风险触发机制项下提前偿还贷款以及监管物处分的相关规定。

51.【其他约定】

本节未提及的与线上直融业务相关的任何其他约定,以买家签署的《线上直融业务协议》为准。除现货直融最长贷款周期相关约定以《产品产品采购合同》为准外,本规则其他章节与《线上直融业务协议》存在冲突的,在线上直融业务范围内以《线上直融业务协议》为准。

第四节 特色产品规则:产能预售

52.【规则适用范围】

本节项下的规则适用于在平台产能预售专区挂货的产能预售产品的交易。

53.【产能预售】

产能预售交易是一种产品厂作为卖家将其未来一个月内可供出售的产能在平台进行销售的业务,旨在打通下游中小用产品用户直接向产品厂订购一手产品资源的采购通道,协助产品厂优化排产计划。

54.【产能预售商品】

买家可以通过“立即锁货”或“限时抢购”的方式锁定一定重量的卖家投放的产能预售商品。标记为“商家直营”的商品适用直营模式;标记为“商城”的商品适用商城模式。

卖家投放的产能预售商品的总量及品种固定,但商品规格、牌号、件重、付款方式、交货方式、包装方式及其他商品属性可能存在一定可选区间或范围。

卖家公布的挂牌价格是卖家为特定商品属性的标准品设定的标准品挂牌价格,买家具体选定商品的价格应当在标准品挂牌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卖家设定并公示的不同商品属性之间影响最终价格结算的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计算。

55.【锁货】

根据卖家的设定,买家需要通过“立即锁货”或“限时抢购”的方式在卖家设定的商品投放期间锁定一定量的卖家投放的产能预售商品。但买家锁定的仅限于拟采购商品的重量。锁货时不能选择商品的规格、牌号、件重、付款方式、交货方式、包装方式等商品属性。买家通过“限时抢购”锁货的,具体规则详见本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特色下单规则:限时抢购。

锁货重量必须满足最小起订量的要求。

56.【保证金和服务费】

买家支付由卖家设定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支付平台规定的一定金额的服务费后方可参与锁货。买家须提前在买家账户中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当且仅当买家账户中余额充足的,买家才能点击立即锁货,系统锁定买家应缴纳的保证金与服务费金额。

57.【直营服务完成并终止】

直营模式下,买家应当在锁货前预览并可以打印与买家之间拟生成的直营服务协议样本,该样本中全部条款与最终待达成的直营服务协议完全一致,列明了和买家具体的权利义务,买家应当在对拟生成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充分理解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点击立即锁货,买家点击立即锁货的,直营服务协议成立并生效,系统自动锁定买家账户中的保证金和服务费金额

买家点击锁货完成后,平台会将买家的锁货信息发送给卖家,平台将买家的锁货信息发送给卖家后,平台在直营模式下撮成商品买卖交易的服务已履行完毕。买家和卖家应当自行在线下就拟采购种类商品的特定属性以及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如协商一致的,并于线下签署并履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家对合同价款的支付、卖家发货买家提货、卖家对买家开具发票、卖家对买家承担产品售后或其他产品责任等。本节特殊规则的以下条款(第57条至第73条)以及一般规则中就规范买家合同履行以及售后服务及交易纠纷处理的部分不再继续适用。如买家对卖家就买卖合同的履行存有异议的,应当自行向卖家主张权利,平台不参与协助解决关于产能预售直营模式下产品的交易纠纷。

买家和卖家于线下签订买卖合同后,卖家应当至平台点击“确认签约”并上传签约凭证以供留档。卖家确认签约的,平台解冻买家锁定的保证金并扣除买家账户中的服务费金额(平台明示应当由卖家承担服务费的除外)。平台服务费由根据6%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若买家和卖家未就产能预售产品的买卖达成一致的,经平台的确认后,不收取服务费,平台将解冻买家锁定的保证金和服务费。

58.【订货明细登记】

买家锁货成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订货明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牌号、规格、件重、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物流方案等。买家还须以卖家的推荐包装为基准,并在综合评估物流方案的基础上,确定所购商品最终所需的包装水平。如果买家最终选定的包装强度低于卖家推荐包装的,则由于包装问题可能导致发生的任何质量异议,卖家或平台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买家订货明细登记的商品属性,系统将基于标准品挂牌价以及价格调整方案自动计算买家锁定商品的商品价款。

59.【订货明细登记与支付的期限】

若买家于工作日中午12时前锁货的,则必须在当日24时前完成订货明细登记及支付相应款项;若于工作日中午12时后锁货的,则必须在下个工作日中午12时前完成订货明细登记及支付相应款项;若买家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锁货的,则买家必须在当日16时前完成订货明细登记及支付相应款项。虽有前述,买家对交货/准发期(定义见下文)为7天交货、快速按周交货、30天交货的商品进行锁货,必须在当日16时前完成订货明细登记及支付相应款项;交货/准发期为精准交货商品未在当日12点前进行订货明细登记及支付相应款项的,买家愿意承担交货日期延迟的风险。若买家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订货明细登记并付款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平台规则行为的,则平台有权罚没保证金并支付给卖家。

60.【付款方式】

买家的支付方式可能包括:全额付款、履约保证金支付。买家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原则上需遵循平台发布的届时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说明”的有关规定。

全额付款:是指买家一次性全额付清商品价款的支付方式。买家根据卖家相关政策,可能可以享受相应的全款优惠,但卖家超发(定义见下文)部分不享受全款优惠。

履约保证金支付:是指买家可以在上文第58条的付款期限前先行支付一笔平台规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剩余价款的支付期限(即“保管周期”)以产能预售合同(定义见下文)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履约保证金支付不享受卖家的全款优惠。

30天交货、次月交货模式支持履约保证金支付。

选择履约保证金支付的,根据保管周期,按照平台增值服务费规则收取增值服务费并计入协议单价。

货款实际到账日,是指买家用以支付价款所对应收条号的资金存入买家账户之日(每笔资金存入买家账户中系统会自动分配一个对应的收条号),若买家在支付价款时未指定该笔资金的收条号,则默认买家使用最先存入买家账户的资金进行的支付,即资金配款默认遵循先进先配原则。

如执行中的协议发生变更,履约保证金支付模式变更为全款支付模式时,不进行增值服务费变更。

61.【产能预售合同成立与生效】

买家提交订货明细登记后,平台会及时进行审阅,若平台审核通过的,买家应当预览并可以打印拟生成的产能预售合同样本,该样本中全部条款与最终待达成的产能预售合同完全一致,列明了和买家具体的权利义务,买家应当在对拟生成的合同中全部条款的充分理解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按照上文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完成支付,如买家未能按照前述规定完成支付的,平台有权罚没买家的保证金。

买家按照前述规定完成支付的,与买家之间的产能预售合同成立并生效。买家明确知悉并同意该产能预售合同附条件解除,即若平台在产能预售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将买家提交订货明细登记信息发送至卖家,卖家回复需实质性修改买家订货明细登记中的内容,且买家和卖家无法就该等变更达成一致的,或买家任何一方都有权单方面解除产能预售合同,合同因该原因解除的,和买家均同意双方互不承担合同解除造成的任何违约责任。为免疑义,若卖家首次回复确认买家订货明细登记中的内容的,则产能预售合同继续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即永远失效。

62.【保证金解冻】

商城模式下,若买家选择履约保证金支付的,则保证金在买家支付履约保证金后解冻;若买家选择全额付款的,则保证金在买家支付全部货款后继续锁定用以抵扣卖家超发部分产生的货款(如有),如抵扣超发部分产生的货款后仍结有余款的,则就该余款部分进行解冻。

直营模式下,若卖家点击确认签约的,或若买家和卖家未就产能预售产品的买卖达成一致且经平台确认的,平台解冻买家锁定的保证金。

63.【产品厂确认买家订货明细登记】

平台在产能预售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将买家提交订货明细登记发送至卖家。若卖家确认买家提交的订货明细登记内容的,产能预售合同继续履行。若卖家回复需实质性修改买家订货明细登记中的内容,平台将及时反馈给买家并征求买家确认,买家应当在系统规定期限前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若买家未能在规定期限前确认或拒绝确认的,视为买家和卖家无法就该等变更达成一致,则与买家之间产能预售合同解除条件触发,或买家任何一方都有权单方面解除产能预售合同,合同因该原因解除的,与买家互不承担合同解除造成的任何违约责任。

64.【产品厂组织生产】

当买家和卖家就订货明细登记或修改后的订货登记明细确认一致后,平台会将该等信息录入卖家系统,与卖家之间的产能预售合同成立并生效,卖家根据买家的订货明细登记组织生产。交货/准发期自买家和卖家就订货明细登记或修改后的订货登记明细确认一致之日起算。

65.【交货/准发期】

准发期是指卖家(产品厂)生产完毕,根据产能预售合同出具计划发货清单的时间,不含在途运输时间;交货期是指卖家(产品厂)在产能预售商品挂货信息确定的交货地交付货物的时间。

以买家和卖家就订货明细登记确认一致(即平台系统显示状态为“供方已确认”)之日起算,至卖家实际交货/准发之日止,卖家设置的交货/准发期对应的具体期限如下:

- 7天交货:交货/准发周期为7日内。

- 快速按周交货:交货/准发周期为20天内。

- 30天交货:交货/准发周期为30天内。

- 次月交货:交货/准发周期30-60天内。

- 15天交货、10天交货:宝产品股份店铺产能预售精准交货专属定制。

买家知悉并确认,与买家之间的产能预售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期限并非仅指交货期,根据与卖家合同的约定,该等期限亦有可能指的是准发期,系将其与产品厂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交付期限的条款平移至与买家达成的产能预售合同。此外,鉴于产能预售商品的生产和交付存在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商品实际准发/交货时间以卖家生产状况为准,买家选择采购产能预售产品的,应当愿意承担商品迟发的风险。此外,平台不就卖家的履约情况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与保证,且不就卖家的延迟交货/准发承担任何责任。

66.【超发/欠发】

受限于产能预售合同的具体约定,卖家的交货重量尾差通常为±10%,但商品以盒、箱、柜等方式包装的,在产能预售合同允许的尾差范围内,卖家可以超额发货(即超发)或欠额发货(即欠发),交货量以卖家实际交货量为准,超发或欠发部分商品的价款应当多退少补。

若买家选择履约保证金支付的,卖家实际超发部分同样适用增值服务费的计算规则。

67.【货物所有权转移】

根据交付地为产品厂厂内、产能预售合同约定的仓库或产能预售合同约定的到站港的不同,交付方式可分为产品厂自提、仓库自提和到站港自提。无论前述何种交付方式,在买家已付清所提货商品全部款项的情形下(除非产能预售合同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均在卖家将商品交付第一承运人后转移至,同时转移至买家;在买家履约保证金支付的情形下,卖家交付货物后,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买家在付清相应商品的全部价款前,不得就相应商品进行提货。买家已付清所提货商品全部款项的情形下,货物所有权由卖家转移至,同时转移至买家。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68.【货物运输】

若交付方式为仓库自提、到站港自提的,由平台委托第三方承运人根据产能预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方式及收货单位负责承运商品至交货地点。买家应当按照产能预售合同的约定承担运输费用。

若交付方式为到站港自提的,视为买家已充分委托到站港代买家收货,买家有义务事先就接卸货安排与到站港达成一致,若到达到站港时如出现货物接卸问题,由买家负责与到站港协调解决。若承运人的车船抵达到站港后的48小时内因任何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无法被安排接卸的,平台有权单方面合理地变更到站港,由此给承运人或造成的额外成本或损失,由买家全部承担。虽有前述,以船舶报港时间为准,平台亦有权就买家的迟延接卸行为收取船舶在港作业滞期费:自货船抵达锚地/码头之日起的第四日开始(含当日),至买家卸空所购商品之日(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有权就该货船所载全部买家所购商品,按3//天的费率,收取滞期费。

若交付方式为仓库自提的,买家应当确保其指定仓库的适用性(包括但不限于仓库的容量、资质、能力等方面适用于装卸和仓储商品),如因买家指定的仓库不适用于该次交易之目的,平台有权变更仓库,由此给承运人或造成的额外成本或损失,由买家全部承担。

买家充分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延迟给付或给买家造成其他任何损失的,买家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平台会就买家与承运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向买家提供必要的协助。

69.【仓储费】

在买家根据本规则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买家应当在产能预售商品入库后的30日内完成提货(产能预售商品较根据产能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期所推算的入库期相比提前30日以上入库的除外),若买家延迟领受商品的,就延迟领受产生的仓储费及其他相关杂费由买家承担。

70.【合同变更】

当且仅当买家和卖家通过平台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平台变更产能预售合同条款。买家可以通过平台发起的合同变更请求包括两大子项:

1)对合同标的的变更(包括规格、包装、件重、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等);和(2)对合同物流的变更(包括收货单位、交货地、运输方式等)。其中,付款方式变更为“全额付款”的,不享受卖家提供的全款优惠;付款方式为“全额付款”的,平台不接受对付款方式的变更。

71.【变更流程】

买家在平台发起变更申请且支付因变更可能产生的相应货款(变更支付方式可能产生)、运杂费(变更物流可能产生)、超发费(卖家超发可能产生)及变更费(平台根据卖家变更规则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平台生成变更申请,平台自动判定变更所属类型,并向卖家同步发起变更申请。买家应当充分理解,当其发起变更申请后,平台将在合理期间内向卖家转达该等变更申请,若卖家就收到买家提出的变更申请已经向或向买家作出回复的,买家不可再撤回已提出的变更申请。经卖家反馈后,平台将卖家反馈向买家传达,变更成功的,根据买家和卖家协商一致的变更结果,将多余变更款项(如有),向买家退还;变更失败则不收取变更费。买家亦可以通过线下途径向平台提出变更申请。

72.【变更费用】

根据申请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时所可能产生的费用分为货款(变更支付方式可能产生)、运杂费(变更物流可能产生)、超发费(卖家超发可能产生)及变更费(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变更后货款、运杂费、超发费增加以及合同已产生的增值服务费,需买家进行补款,合同支付方式变更为“全额付款”时,需同时预付卖家规定的超发费用。

一般情况下,买家发起对同一子项的变更,第一次变更免变更费,第二次变更收取变更费20//次,第三次及以上变更收取变更费50//次。同时对同一子项项下多项内容进行变更的,视为对该子项的一次变更。因卖家原因生产的买家变更,不计入变更次数。买家知悉并同意,具体的变更规则和变更费收取标准以卖家规定的标准为准。买家可以选择接受并提出变更申请,亦可以不向卖家提出变更申请。

买家充分理解并同意,其所提出的每一项内容的变更(无论是否在同一次申请中提出)均视为一项独立的变更请求。在同一次申请中提出的每一项申请变更的内容之间均不具有关联性,卖家可以单独作出是否同意对该项内容进行变更的决定。买家应当审慎地提出任何变更申请。

73.【违约责任】

买家采用履约保证金支付的,如因买家原因未在“保管周期+5日”当日或之前付清商品全部价款的,构成重大违约,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没收买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74.【跌价预警幅度与提前到期】

为防止个别买家在所购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下恶意违约,当指定的第三方交易品种市场价格统计机构公布的交易品种市场价格,较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下跌幅度(即跌价预警幅度)达到产能预售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平台将向买家发出关于买家买卖合同项下支付义务提前到期的通知,买家应当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时限内提前足额支付剩余价款和其他应付未付费用。若买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即构成重大违约,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买家交纳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情形适用)。

第三章 附则

76.【违规】

当买家违反本规则,破坏平台交易秩序或对平台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买家理解并确认,平台有权对买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开票、评级降级、冻结账号等措施,若造成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向买家追索。

77.【保密】

买家向承诺,其或其雇员、代理或顾问将对因任何在平台交易项下而收到或接触到的信息严格保密,前述信息包括任何特定交易项下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促成交易和履行交易的任何沟通、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买家在今后的任何时候均不会使用、泄露或透露给任何人该等信息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任何此类信息的发布或泄露。但前述限制不适用于买家因法律、监管机构或政府主体要求而做出的任何披露或为获得建议而向任何专业顾问所做出的任何披露,也不适用于非因或买家对本条的违反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任何信息。

75.【通知】

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APP推送、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的方式向用户在平台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传真号进行通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APP推送、平台即时通讯工具方式进行通知,送达时间以相关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推送或通讯内容在方系统中记载的发出时间为准;通过传真方式进行通知,送达时间为相关传真的发出时间。

同时,方也有权通过平台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买家与任何平台项下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事宜,用户有义务不时关注平台的公告信息。公告或通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公告或通知的内容为准。

78.【电子印章】

平台有权要求符合条件的买家在特定交易场景下使用电子印章的形式签署该交易项下的合同,买家同意并在该合同上加盖电子印章的,视为买家对该合同的妥为签署,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合同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家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印章的形式而否定其签署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79.【排除不利于起草方的解释原则】

本规则应以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不利于起草方的解释排除歧义的原则在解释本规则时不被采用。

80.【权利可累计性;放弃】

本协议项下双方所享有的权利是可累计的并且所涉主体均可按照其认为适当的频率行使其权利。除非明示放弃或书面变更,本协议项下任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不可被放弃或者改变。针对前述权利的任何不行使或者延迟行使均不应被视为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者变更。针对前述权利的任何瑕疵行使和部分行使均不应排除对该等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进一步或者其他行使。任何一方的任何作为、行为或者谈判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类权利或构成任何此类权利的中止或变更。

81.【转让】

买家知悉并同意,在商城模式项下,可以将与根据买家在平台上确立的采购请求向卖家采购商品再向买家出售并开具发票相关的部分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的关联公司履行(但与平台管理和运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依然由保留),而无需买家的事先同意。

82.【可分割性】

如果本规则项下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一项或多项条款应被视为与本规则项下的其他规定内容相分割,并且前述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对本规则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力产生影响,也不得影响本规则所涉任何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规则所涉任何一方特此放弃适用任何使得本规则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任何法律规定的权利。

83.【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规则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其法律适用法)。

买家和因本规则产生的,或与本规则相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关方应当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84.【规则的生效与变更】

本规则于平台上线【2022121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后于【20221210日】实施生效。在符合《电子商务法》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公示要求或其他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重述、修改本规则,并以在平台公告的方式通知买家。如不同意相关变更的,买家必须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平台的行为。买家继续使用平台的行为即构成买家对公告及所涉相关规则变更(无论该等规则是否以弹窗形式单独要求买家确认)的无条件确认与接受。变更生效后的本规则对该等规则变更生效前各方发生的行为或该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不具有溯及力。